我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0,135,272.97元。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8号)文件要求,结合《石门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拟按如下预案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3,527.30元。
二、提取一般准备
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年末余额的1.5%提取一般准备,我行已累计计提一般风险准备14,769,576.46元,已足额提取,无需计提。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减出上述二项,2017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8,121,745.67元,按此金额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812,174.57元,剩余可分配利润16,309,571.11元。
四、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
根据监管要求以及相关考量因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我行按照如下步骤确定分红比例:
1、财政补贴的扣减口径
在完成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金、任意盈余公积计提后,可分红利润拟采用如下计算口径:
2017年度可分配利润=2017年未分配利润-2017年财政补贴,差额按实计算。按照该口径测算,我行可分配利润为13,103,071.10元。
2、扣除财政补贴后,2017年度股金现金分红的金额占可分红利润的比例为40%。
3、按照测算得分红比例为10.48%,实际分红比例调整为8%。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我行对普通股按股本金8%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共计4,000,000.00元(含税)。经上述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特此公示。
石门沪农商村镇银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