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沪农商村镇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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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人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一、贷款对象

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在我行服务辖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含)以上;

拥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生产和维修小型农机具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经营服务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消费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由地方政府集中修建的农民住宅的资金需要;

用于加工、运输、手工、商贸等与支持“三农”有关的经营资金需要;

其他符合新农村建设农户改善生活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贷款市场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五、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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