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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力建设石门新农业

发布时间:2014-08-25来源:石门新闻网浏览字体:[      ]

——专访石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李自林

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石门县共成立19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促进了全县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为让全县人民更好地学习了解《合作社法》,石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李自林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回答了读者关心的相关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特点

石门信息:请问,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呢?

李自林:《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第四条规定:“农民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这样,农民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法律规定看,农民合作社有这么几个特点:

1、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由农民个人自愿联合办的经济组织。

2、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3、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4、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怎样办农民合作社

石门信息:请问,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李自林:首先,是要符合法定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是至少要有五名以上成员,农民要占80%以上。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合作社,但法人成员不能超过5%。并且,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专业合作社。

第二,要制定章程。

第三,要建立组织机构。

第四,要有住所,有名称。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这些都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用合作社的章程来决定的。还是对出资形式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其次,是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开设立大会主要是制定一个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和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再次,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规定,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收费。

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护

石门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哪些权益呢?

李自林:第一个方面,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明确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主要记录三项内容:成员出资;成员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成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

第二个方面,规定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办法。《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第一、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公开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第三、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

第四个方面,就是关于民主管理。第一,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合作社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该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但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第三,表决。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这种决议应该由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个方面,是《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的规定。《合作社法》第2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门信息:请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退社呢?

李自林:加入合作社是成员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成员的权利。第一,在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第二,法人成员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退社的时候,成员账户里面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国家及地方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制度

石门信息:请问,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哪些优惠政策呢?

李自林:《合作社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

近年来,中央、省、市出台了诸多文件与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由石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意见》,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于近期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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